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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21-2022学年第1学期集中实践课程教学任务的通知
2021-06-16     (点击: )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满足部分课程集中实践的需要,2021-2022学年第1学期的集中实践课程将在第118周内穿插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为了保证课表严谨性,集中实践课程的上课周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明确标识,不能与其余正常课程时间冲突,上课周次和教师一经安排,不能调整。

(二)教务管理系统经过升级后,集中实践课程的上课周次内不能再安排其他课程(含周六周日在内)。

(三)每个班级集中实践课程的授课教师不能设置过多,建议由专门教师教授集中实践课程,以免造成这些授课教师所有正常课程的周次矛盾。

(四)根据2021年国家的放假安排,原则上2021-2022学年第1学期的第4周、5周和6周不能安排集中实践课程。

(五)不能在公共机房和语音教室安排集中实践课程,所有集中实践课程的场地类别,不论在校外还是校内上课都设置为“实验实训室”。

(六)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教务管理系统默认集中实践课程的不排课标记为“不排课”,其余课程的不排课标记为“排课”。所以各学院不需要操作此数据。

 

 

 

(七)由于部分集中实践课程的特殊性,这些课程可与其他集中实践课程的上课周次冲突(附件1)。但是须学校所有其他集中实践课程全部安排完毕(包括本学院和外学院的集中实践课程),再安排这些课程。

(八)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豫财院〔202199号)(附件2)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必须安排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高级职称教师给本科生授课。

1.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2.所授课程是指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通识教育类课程(通识教育基础课、通识教育核心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教育类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学校特色课、实践创新课)、差别培养类课程(专业发展型课、交叉复合型课、就业创业型课),不含专题报告、讲座等。

3.凡受聘为学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一学年至少参加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都能为本科生授课。鼓励各教学单位实施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授、副教授负责制。没有本科生的学院,教授、副教授为专科生上课予以认可。最低课时量为每学年64课时,兼行政管理的教授、副教授32课时。

4.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都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对于承担行政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5.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进修、挂职、健康问题等)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因故不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申请表”见附件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末将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6.无故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从当月起停发其岗位津贴,直至上课为止。

7.学校把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授课将作为其职称晋升、岗位晋级、年度考核等工作的必要条件,并实施“一票否决制”。除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对无故不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视其情节轻重情况,按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评奖评优资格、不推荐申报各类人才支持计划、转岗等方式处理。

8.学校把各教学单位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规定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豫财院〔2020223号)(附件3)的有关规定,主讲教师是指能履行教师的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理论课程:(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具有教学、实验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2)高校教师资格证书;(3)具备担任主讲本科课程教学的能力。

2.实践课程:(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教学、实验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2)高校教师资格证书;(3)具备担任本科实践教学的能力。请按照相关要求聘请教师授课。

二、时间要求

(一)不能与其他集中实践课程上课周次冲突的集中实践课程,请于617日下午16:00完成2021-2022学年第1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

(二)全校上述课程安排完毕,可与其他集中实践课程上课周次冲突的集中实践课程,请于617日下午16:30开始,并于620日下午17:00结束2021-2022学年第1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

附件:

1.可周次冲突的集中实践课程信息一览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豫财院〔202199号);

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豫财院〔2020223号)。

教务处

2021615

附件【附件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豫财院〔2021〕99号).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豫财院〔2020〕223号).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可周次冲突的集中实践课程信息一览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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